发布日期:2022-12-05 17:33 点击次数:116
原标题:【经济法23预学】第四章 税法概述及货物和劳务税法律制度 预学考点(4)
第三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
一、消费税的纳税人
在中国境内生产、委托加工和进口《消费税暂行条例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,以 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《消费税暂行条例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。
二、消费税征税范围
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下列内容:生产,委托加工,进口,零售,批发应税消费品。
(一)生产应税消费品
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,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。
(二)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
1.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,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;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 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。
【玥玥点拨】对于①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,或者②受托方先将原材料 卖给委托方,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,以及③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,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为销售处理,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,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。
2.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,除受托方为个人外,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 费税。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,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。
3.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,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,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 扣。
4.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出售:
(1)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,为直接出售,不再缴纳消费税;
(2)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,不属于直接出售,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 消费税,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。
委托加工小结:
(三)进口应税消费品
1.单位和个人进口应税消费品,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。
2.进口环节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。
(四)零售应税消费品
1.商业零售金银首饰
金银首饰包括:金;银;金基、银基合金首饰;金、银和金基、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; 钻石及钻石饰品;铂金首饰
【玥玥点拨】金银首饰不包括镀金首饰和包金首饰。
【笔记】视同情形:
(1)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。加工包括带料加工、翻新改制、以 旧换新等业务,不包括修理和清洗。
(2)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、赞助、集资、广告样品、职工福利、奖励等方面。
(3)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,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经 营单位。
2.零售超豪华小汽车——单一环节纳税的例外情况
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,对超豪华小汽车,在生产(进口)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 基础上,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。
【玥玥点拨】金银首饰只在零售环节征收;超豪华小汽车是零售环节加征,本身在生产 环节也要征收的。
(五)批发销售卷烟:——单一环节纳税的例外情况
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“零售单位”的,要再征一道消费税。自 2015 年 5 月 10 日起,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 5%提高至 11%,并按 0.005 元/支加征从量税。
【笔记 1】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其他烟草批发企业的,不缴纳消费税。
【笔记 2】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,未分别核算的按照全部销 售额、销售数量计征“批发环节”消费税。
【笔记 3】批发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。
三、消费税税目
消费税税目共有 15 个。
具体包括:烟、酒、高档化妆品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、鞭炮焰火、成品油、摩托车、 小汽车(包括超豪华小汽车)、高尔夫球及球具、高档手表、游艇、木制一次性筷子、实木地板、电池和涂料。
消费税征税税目-玥玥秘诀
高富帅(出场):高档手表、小汽车;
开 party:烟、酒、木制一次性筷子、高尔夫球及球具;
出故障:电池;
善良的姑娘(出场):成品油、涂料、摩托车;
疯狂的追求:高档化妆品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、实木地板、游艇;
幸福的生活:鞭炮和焰火;
(一)烟
三个子目:卷烟、雪茄烟和烟丝。
1.卷烟:包括甲类卷烟和乙类卷烟(复合计征:生产环节+批发环节)
【玥玥点拨】只有卷烟在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。
2.雪茄烟 (从价定率:36%)
包括各种规格、型号的雪茄烟
3.烟丝(从价定率:30%)
包括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不经卷制的散装烟。
(二)酒
1.白酒(包括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)
2.黄酒
3.啤酒
4.其他酒(果木酒、药酒、葡萄酒等)
【笔记 1】目前对“酒精”不征消费税。
【笔记 2】调味料酒不征收消费税。
【笔记 3】对饮食业、商业、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(啤酒坊)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 啤酒,应当征收消费税。
(三)高档化妆品
包括高档美容、修饰类化妆品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。
高档美容、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(进口)环节销售(完税)价格
(不含增值税)在 10 元/毫升(克)或 15 元/片(张)及以上的美容、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 类化妆品。
税率:15%
【笔记 1】舞台、戏剧、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、卸妆油、油彩,不属于本税目的征 收范围。
【笔记 2】普通护肤护发品不征消费税。
(四)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
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、打磨、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。
1.金银首饰、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。(零售环节征税,5%)
2.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。10%
宝石坯是经采掘、打磨、初级加工的珠宝玉石半成品,对宝石坯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。
(五)小汽车
包括:乘用车、中轻型商用客车、超豪华小汽车(零售环节加征)。
【玥玥点拨】下列各项不征收消费税:
1.电动汽车、沙滩车、雪地车、卡丁车、高尔夫车。
2.对于企业购进货车或者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、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。
(六)其他税目总结
【笔记 1】鞭炮、焰火税目不包括:体育上用的发令纸、鞭炮药引线。
【笔记 2】无汞原电池、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、锂原电池、锂离子蓄电池、太阳能电池、 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。
【笔记 3】必须是木制一次性筷子,不要少字 。
【笔记 4】现行消费税税目不包括汽车轮胎、酒精、气缸容量不满 250 毫升的小排量摩 托车。
四 、消费税税率
五、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
(一)从价定率
应纳税额=销售额×比例税率
【玥玥点拨】销售额: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。
(二)从量计征
1.消费品:啤酒、黄酒、成品油
2.应纳税额=销售数量×定额税率
【玥玥点拨】销售数量的界定:
①销售应税消费品的,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。
②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,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。
③进口应税消费品的,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。
④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,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
(三)复合计税
1.复合计征的消费品:卷烟、白酒
2.应纳税额=销售额×比例税率+销售数量×定额税率
提示:
特殊情况——换抵投
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、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,应当
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“最高”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消费税。
【玥玥点拨】换、抵、投按最高销售价格。
提示:
特殊情况——金银首饰
1.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(含翻新改制)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,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 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。
2.对既销售金银首饰,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、经营单位,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, 分别核算销售额。
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并在生产环节销售的,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;
在零售环节销售的,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。(能分则分,不分从高)
3.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,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。
4.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,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,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,均 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,计征消费税。
5.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,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 费税。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,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。
(四)组成计税价格——自产自用
1.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;
2.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,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。
(1)一般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:
组成计税价格=(成本+利润)÷(1-消费税比例税率)
(2)复合计征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:
组成计税价格=(成本+利润+自产自用数量×定额税率)÷(1-消费税比例税率)
【玥玥点拨】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同时涉及缴纳增值税,组成计税价格与消费税相同。
组成计税价格
组成计税价格=(成本+利润+自产自用数量×定额税率)÷(1-比例税率)
应纳消费税=组成计税价格×比例税率+自产自用数量×定额税率
应纳增值税=组成计税价格×适用税率
(五)组成计税价格——委托加工
1.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;
2.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,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。
(1)一般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:
组成计税价格=(材料成本+加工费)÷(1-比例税率)
(2)复合计征应税消费品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:
组成计税价格=(材料成本+加工费+委托加工数量×定额税率)/(1-比例税率)
【玥玥点拨】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,委托方不涉及缴纳增值税的问题。
组成计税价格
组成计税价格=(材料成本+加工费+委托加工数量×定额税率)÷(1-比例税率)
应纳消费税=组成计税价格×比例税率+委托加工数量×定额税率
(六)进口环节
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。
1.一般应税消费品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:
组成计税价格=(关税完税价格+关税)÷(1-消费税比例税率)
2.复合计征应税消费品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:(考试一般不涉及)
组成计税价格= (关税完税价格+关税+进口数量×消费税定额税率)/(1-消费税比例 税率)
【玥玥点拨】进口应税消费品同时涉及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,组成计税价格与消费税相 同。
六、消费税征收管理
(一)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
1.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,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相同,建议合并记忆。
2.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,为移送使用的当天。
3.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,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。
4.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,为报关进口的当天。
(二)纳税地点
1.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,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,除国务院财政、税务主管部 门另有规定外,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。
2.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
(1)受托方为单位: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税务机关解缴;
(2)受托方为个人:委托方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。
3.进口的应税消费品,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。
4.纳税人到外县(市)销售或者委托外县(市)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,于应税消费品 销售后,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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